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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激情”是“冬眠”律师法官说分离

文章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vipzqls.com/   时间:2014-06-17 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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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激情”是“冬眠”律师法官说分离 新鲜事儿: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尝试实行“冬眠离婚”,即夫妻双方在法官确认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种承诺,夫妻双方在3至5个月内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从理性的高度审视婚姻,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该法庭对10起离婚案试行“冬眠离婚”,结果有9对夫妇放弃了离婚的念头,重归于好。   那么,“冬眠离婚”可否在北京或全国推广呢?它是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还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一种干涉呢?律师、法官、法律专家,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律师观点:我们先听听我们的律师怎样认为的,她观点是:   

一、延长离婚期间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在现行司法操作操作实践中,各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通常不会速判,一般要“拖”上一阵子。首先当事人起诉后,要经过数周的程序,才能开庭,且一般婚姻案件开庭会有两面三刀至三次,每两次开庭中间又会至少间隔两周,开庭完毕后再等待数周才会有出判决。如此计算,诉讼期间本身时间就会较长,三至六个月是常事。而离婚纠纷往往当事人在精神上极其煎熬,一方对另一方伤害也比较大,如果在此审判期间基础上再加长“冬眠”期间,则当事人所付出的诉讼成本过大。   

二、现行法律制度已给予当事人足够的冷静期:一般离婚案第一次起诉,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不判离,而是驳回起诉,待半年之后,如果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原告第二次再起诉离婚,经审判如确实感情破裂,离婚请求才会得到支持。因此,一般离婚案件的整个过程则至少需要十个月的时间,长则两年。在如此长的“离婚”过程中,如属于激情离婚,则激情离婚者的“激情”也早该冷却了。因此单独增加“冬眠离婚”以给予当事人在充分时间没有必要。现行法律制度实际已确立了冷静期。   

三、“冬眠离婚”期间无法可依: 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都有审限的约束,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因此,“冬眠离婚”期间如何计算?是否计入审限?都是不可逾越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恐怕只有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才能解决,而不能以某法院以推广的方式来确立。   

四、激情离婚所占比例极低,冬眠离婚无现实基础: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们始终活跃在离婚诉讼的第一线。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来看,真正的激情离婚案件很少。因此,且不说“冬眠离婚”对激情离婚的效果如何,仅就大量的非激情离婚者的利益考虑,也不能为少数的激情离婚者而使更多的非激情离婚者在“漫长”的离婚过程中再煎熬一个“冬眠期”。即使有部份激情离婚者,在诉讼过程中也足以冷静下来,直到法院作出宣判之日,原告随时有权利撤诉。   

五、“冬眠离婚”引发副作用:事实上,目前离婚诉讼过程中,往往是一方弱势当事人被迫离家,面临另行租房、独力抚养子女、躲避家庭暴力的困境,面临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将房产私自转卖或无偿过户)的困境,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另一方仍借夫妻名义制造恶性事件。“冬眠离婚”的操作方式会加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六、法院审判程序中已设置调解程序,无需重复设置:离婚案件中实际上法官一般都会在庭审最后进行耐心的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会考虑下判决,非诉讼中的调解职能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完成,不应将婚姻调解的职能过多放在法官的审判职能中。 当然,如果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提出“冬眠离婚”方案,可以在双方当事人接受的情况下试行。这的确会对少数的激情离婚者有所帮助。但正如前所述不宜强制性推广或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   

法官看法: 海淀法院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的肖菲法官 是符合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还需要探讨 孙口法庭实行的“冬眠离婚”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那么“冬眠”的这一段时间是否要计入审判期限就是一个问题。 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都有审限的约束,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北京各法院对审限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普通程序3个月审结,简易程序1个月审结。因此,如果双方同意“冬眠离婚”,法官是暂时将案件驳回,让双方进入“冬眠离婚”,还是将“冬眠”时间计入审限范围呢?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内容上给予完善,则可以在北京或全国的一些法院试行   这几年北京的离婚率比较高,就我审理的离婚案来看,离婚夫妻的年龄也越来越小。曾经有一对小夫妻,结婚还没一个月就因吵架来离婚了,他们说,影楼给他们结婚时制作的录像带还没取呢。   北京虽然没有“冬眠离婚”,但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一个不成文的做法,那就是一般离婚案件一审尽量都不判离,而是驳回起诉,待半年之后,如果原告再起诉离婚,如确实感情破裂,则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其实这半年的时间就有点类似于“冬眠离婚”,只不过它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夫妻双方的目的性不如“冬眠离婚”强,所以对于激情离婚的复婚效果可能也不如“冬眠离婚”好。   我认为如果能把“冬眠离婚”从法律程序上理顺,在内容上给予完善,则可以一些法院试行。

专家论点: “冬眠离婚”没有干涉了离婚自由 没有“冬眠离婚”没有干涉离婚自由。因为“冬眠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通过“冬眠离婚”最终放弃了离婚,说明他(她)在当初提出离婚时是一时冲动,为激情行为,缺乏理性的思考。“冬眠离婚”是“强迫”当事人从冲动到冷静,减少激情离婚的比率,是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不是侵犯了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冬眠离婚”存在一定问题 我认为“冬眠离婚”和夫妻在此期间出现转移财产、出轨等情况,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离婚诉讼本身就有6个月的审限,在此期间,同样可能出现类似情况,而不是因“冬眠离婚”有3到5个月的期限,就可能出现上述情况。但是,“冬眠离婚”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如法官应如何确定案件是否适用此做法?该怎么把握?目前没有明确界定,只能靠法官的经验和直觉来简单判断。“冬眠离婚”让当事人心理更有准备 “冬眠离婚”是法官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暂时不审理你们的离婚案件了,你们得分居一段时间,然后再冷静地考虑一些问题,确认是否真的要离婚?当事人是在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暂时放下立刻离婚的想法,理性地度过3到5个月。   普通的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度过的。此期间可能出现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在法庭上因某些问题继续争吵,可能使离婚想法变得更坚定。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该当事人还可能上诉。经过调查比较 再决定是否推广 判断是否能推广此做法,应取决于统计数字,而不是靠简单的说法。毕竟“冬眠离婚”只是在河南当地几个个案试行,不能充分证明其有普遍适用性。我认为可以先在北京或其他城市对“激情离婚”后的复婚率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与试行此做法后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再决定是否推广,会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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