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亓翠萍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章丘律师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申报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联系我们

  • 姓名:亓翠萍
  • 手机:15098849808
  • 邮箱:420443469@qq.com
  • 证号:13701201111290004
  • 律所: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汇泉路唐人中心写字楼十九层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申报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文章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vipzqls.com/   时间:2014-07-01 14:07:33

分享到:0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申报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11月8日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公司)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执行人(公司)的申报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经)复[1987]42号批复已对这个问题作过答复。你院请示的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公司与尼泊尔籍商人索朗羊毛换购呢子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服务公司资不抵债,如根据规定和事实其申报单位确应对该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则应按本院法(经)复[1987]42号批复办理。国务 院已于1990年12月12日发出《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偿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现在处理本案中的有关问题,应适用这个通知的规定。

法律咨询热线:
15098849808